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昨晚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具体审核意见如下:“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昨晚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具体审核意见如下:“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所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西藏城投指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能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年9月2日,西藏城投发布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西藏城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世贸铭城DK3项目、世贸馨城DK1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竞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4,589.82万股,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暂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最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静安区国资委直接持有公司391,617,705股A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7.78%,静安区国资委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本次发行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静安区国资委的持股比例为36.75%,静安区国资委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西藏城投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彭辰、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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