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切实做好全国碳市场2021和2022年度配额分配工作

来源:网络 时间:2022-11-03 15:40 阅读量:1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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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就《2021年和2022年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和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方案》提出了服务大局、稳中求进、坚持政策导向的基本原则,明确了2021年和2022年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实施范围,并将发电机组按燃料种类和单...

生态环境部:切实做好全国碳市场2021和2022年度配额分配工作

生态环境部就《2021年和2022年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和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方案》提出了服务大局、稳中求进、坚持政策导向的基本原则,明确了2021年和2022年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实施范围,并将发电机组按燃料种类和单位容量分为四类。该计划规定了配额分配的方法和规则。2021年和2022年实行配额无偿分配,采用基准法计算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将根据不同类型单位设定相应的碳排放基准值,将各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和行政区域的年度配额总量相加,最终确定各年度的国家配额总量。方案增加了盈亏平衡值的概念,盈亏平衡值是设定供电供热参考值的重要依据,并将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扩展到常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对于合并、分立或关停的重点排放单位,方案规定了配额核定方式。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2021年和2022年全国碳排放交易总量

制定和分发实施计划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中的重要作用,做好2021年和2022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分配工作,促进全国碳市场建设健康发展,帮助我国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一般要求

基本原理

坚持服务大局。以帮助火电行业顺利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为目标,配额方案设计合理,充分考虑了新冠肺炎疫情、国内外经济形势、能源供应形势等因素的影响。

坚持稳中求进。延续基本配额分配制度的总体框架、行业范围、纳入门槛和主要规则,设计基于排放强度的配额分配机制。不断完善配额分配制度,巩固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坚持政策导向。鼓励大容量、高效率、低排放机组和承担热电联产任务的机组,支持优化电源结构,充分发挥碳市场降低社会减排成本的作用。

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21年和2022年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确定了2021年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2022年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确定了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发电机组。无发电能力的纯供热设施(2021年、2022年热源将与发电设施物理分离)和2022年新投产机组不纳入配额管理。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分立、关停,其生产经营场所迁出其省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报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单位分类

适用于本方案的发电机组根据燃料种类和机组容量分为四类:

1.300兆瓦以上常规燃煤机组;

2.300MW级及以下常规燃煤机组;

3.燃用煤矸石、煤泥、水煤浆的非常规燃煤机组;

4.燃气轮机。

三。配额核算和分配方法

碳排放配额是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发电机组相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包括化石燃料消耗的直接排放量和购电的间接排放量。2021年和2022年配额免费发放,采用基准法计算单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机组定额=供电参考值×实际供电量×修正系数+供热参考值×实际供热量。

碳排放参考值

2021年和2022年碳排放基准值以2021年各单位供电、供热实际盈亏平衡值为基础,结合各单位碳排放强度降低规律和预期政策目标逐年设定。盈亏平衡值是各机组定额完全盈亏平衡对应的基准值,是设定各年供电、供热基准值的重要依据。2021年的余额值是根据2021年各单位的核定排放量和本方案确定的配额分配方式计算得出的,反映了各单位的实际碳排放强度。

2021年的碳排放基准值是基于2021年的平衡值。按照鼓励先进、惩罚落后的原则,综合考虑鼓励民生供热、参与电力调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因素确定。2022年基准碳排放值以2021年平衡值为基础,兼顾技术进步、电力结构优化、能源供应和民生保障等因素,以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为目标。根据近年来火电行业供电和供热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年均下降率设定。各机组碳排放参考值见附录1。

修正系数

综合考虑冷却方式、供热和负荷率等因素,在配额分配过程中采用冷却方式修正系数、供热修正系数和负荷率修正系数,鼓励热电联产和机组参与电力调峰。各种修正系数请参考配额分配技术指南(附录2和3)。

四。总配额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确定的配额核算方法和碳排放基准值,结合本行政区域内2021年、2022年各发电机组实际产量和相关修正系数,核定各年度各机组配额;汇总重点排放单位所属单位的相应年度配额,经核实后获得各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配额;对核定的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进行汇总,形成本行政区域的年度配额总量。环境部将汇总各省级行政区年度配额总量,最终确定国家年度配额总量。

动词 (verb的缩写)配额发放

预分配配额及其发放。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核算方式确定各单位2021年和2022年预分配配额,通过管理平台审核配额分配相关数据,并将管理平台自动生成的预分配配额相关数据表传输至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系统,通知重点排放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系统管理机构,抄报生态环境部气候变化司。全国碳排放权登记制度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全国碳排放权登记机构)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的正式文件,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对预分配相关数据表,将预分配配额分配到重点排放单位账户。

核定配额及其分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2021年和2022年实际碳排放数据,确定本行政区域2021年和2022年重点排放单位拟发放的配额(分配流程与预分配相同,详见附件4)。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待发放配额量和已发放预分配配额量,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在国家碳排放权登记机关的配合下,做好2021年和2022年全国碳市场配额发放工作。

不及物动词配额调整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预分配2021-2022年度配额时,核减其2019-2020年度配额未缴额。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要调整2019-2020年碳排放核算结果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调整2019-2020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计算其2019-2020年排放量、应缴清配额量、应发放配额量,计算相应的配额调整量,并在2021年和2022年配额预分配中进行等额调整。

考虑2021年和2022年实测机组比变化、电源结构优化、技术进步等不确定因素。,如2021年和2022年碳排放基准值与实际排放强度水平严重不匹配,导致2021年和2022年配额分配实际情况与预期配额盈余和赤字目标偏差较大,需要在后续年度配额分配中做出2021年和2022年的配额分配结果。

七。配额结算

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系统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缴清不低于其2021年和2022年核定排放量的配额量。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2022年实际排放量和上述结算规则,确定本行政区域内2021年、2022年待结算配额量,组织重点排放单位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1年、2022年配额结算。为减轻重点排放单位的业绩压力,必要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在配额审批环节实行弹性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发布。

八。配额结转

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2019-2020年配额结转相关规定另行下发。

九、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分立和关停时的配额处理。

对合并、分立、关停的重点排污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配额,并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配额审批方式如下。

重点排放单位的合并。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合并后现有或者新设立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继承配额并履行结算义务。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是合并前重点排放单位各自碳排放边界的总和。重点排放单位与未纳入配额管理的经济组织合并的,合并后现有或者新设立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继承配额,履行配额结算义务。

关键排放单位的分离。重点排放单位分离的,分离前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分离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核算、分配、交易和管理。分离后,重点排放单位将根据本方案获得相应的配额,并履行各自的配额缴纳义务。

重点排放单位关停或搬迁。重点排放单位关停或迁出原省级行政区域的,关停或迁出前和绩效年度前的绩效年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关停或迁出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核查、配额分配、交易和绩效管理。

重点排放单位相关温室气体排放设施关停、淘汰,或者重点排放单位不复存在的,所涉及的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少于应缴清配额的,未缴清的配额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发放配额;涉及重点排放单位的核定配额量大于应清缴配额量且配额量清缴时重点排放单位仍然存在的,生产经营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清缴配额量与应清缴配额量的差额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此后不再向其发放配额;如果涉及的重点排放单位在发放预分配配额或最终批准的配额之前已经不存在,将不会向其发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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